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
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參照執行本規定。
【釋義】《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了6大類適用主體,即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第二款規定了3大類參照執行主體,即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
這里特別需要強調的是,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是本《規定》的適用主體,對黨風廉政建設負有領導責任,而普通干部則不是本《規定》的適用主體。
(一)黨的機關
黨的機關,主要是指各級黨的委員會、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委工作部門和直屬機構。黨委的工作部門主要包括辦公廳(室)、政法委、組織部門、宣傳部門、統戰工作部門以及外聯部門等。黨委的直屬機構的范圍要比黨委工作部門的范圍廣,比如,中共中央直屬機構除包括黨委的工作部門外,還包括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中央外事辦公室、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等。
(二)人大機關
人大機關,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三)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國家機關。在我國,具體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特設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等。國家行政機關可以分為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四)政協機關
政協機關,是指全國政協機關和地方各級政協機關。
(五)審判機關
審判機關,是指依法享有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的權力的機關。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的人民法院組織系統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在我國,地方法院分為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三級。高級法院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向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和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市、自治州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基層人民法院是設在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內的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我國,專門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門設立的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人民法院,它不按行政區域設立,受理的案件也是與該部門工作有關的特定案件,不受理其他普通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目前,我國的專門人民法院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這些專門法院和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國家審判權、其組織和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六)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是指行使檢察權的國家機關。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行使的法律監督權通稱檢察權,即對法律、法規的實施進行監督的權力。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省和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區域設置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專門人民檢察院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等,其設置、組織和職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法律的形式規定。
二、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
在我國,人民團體雖然是非政府性的組織,但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共職能。其中全國總工會、共青團、全國婦聯的政治地位特殊,社會影響廣泛。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包括沒有實行股份制改造而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設立的國有企業;對于股份制企業,既包括國有股權比例為100%的全資公司,也包括由多個投資主體共同投資設立的、但國有股權占控股地位的國有控股企業。其中,國有控股企業又包括兩種情況,國有絕對控股企業(即國有股權持股比例在50%以上)和國有相對控股企業(即國有股權持股比例在30%以上但低于50%)。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一般要接受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要有其組織或機構的表現形式,要成為法人實體。從目前情況來看,事業單位絕大部分由國家出資建立,大多為行政單位的下屬機構。與企業相比,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二是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和政府的關系比較密切。一般情況下國家會對這些事業單位予以財政補助,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還有一種是自主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也稱為全供事業單位,也就是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是其所需的事業經費全部由國家預算撥款的一種管理形式。這種管理形式,一般適用于沒有收入或收入不穩定的事業單位,如學校、科研單位、衛生防疫等事業單位,即人員費用、公用費用都要由國家財政提供。采用這種管理形式,有利于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收入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監督,同時,也使事業單位的經費得到充分的保證。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財政承擔部分,由財政列入預算;單位承擔部分,由單位在稅前列支,如醫院等。差額撥款單位的人員費用由國家財政撥款,其他費用自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差額撥款單位要根據經費自主程度,實行工資總額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點的管理辦法,促使其逐步減少國家財政撥款,向經費自收自支過渡。自主事業單位又稱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擔負著抓好本單位、本企業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責任,理應將他們作為《規定》參照適用的主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