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 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嚴格控制可用于生產化學武器的化工原料進出口的通知》(國發[1994]5號)。明確列出化學武器的關鍵前體和化學武器的原料,其中化學武器的關鍵前體即為《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附表2化學品,化學武器的原料即為《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附表3化學品。通知中規定,化學武器的關鍵前體和化學武器的原料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的進出口業務統一由化工部歸口管理,化工部商外經貿部所指定的企業才能從事上述進出口業務,并規定了辦理進出口審批程序。
1月20~22日 化學工業部“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介紹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基本內容,通報了履約準備工作的安排與進展情況,對下一步工作進行了討論和部署。
1月28日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籌委會執行秘書凱尼恩到防化研究院一所參觀并進行了座談。
1月下旬 華南地區首次發現侵華日軍遺留毒氣彈。廣東省番禺市石樓鎮海心村一艘個體吸沙船在吸沙作業時,發現31枚航空炸彈和11枚炮彈。2月6日,經鑒定,11枚炮彈為侵華日軍留下的毒氣彈。
1月30日~2月2日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籌委會“老化武和遺留化武”專家組第二次會議在荷蘭海牙舉行。
2月1日 化學工業部印發《關于轉發“化工部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化辦廳發[1994]28號)。通知指出,由于履約工作直接與國家聲譽和形象密切相關,因此一切工作必須高標準、嚴要求,不容任何差錯。各單位要指定機構或人員,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精心部署,層層落實,保證工作的進度和質量。通過開展履約準備工作,進一步加強化工行業管理,加速發展化學工業,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
2月7~18日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籌委會在荷蘭海牙分別召開了“培訓、化學武器儲存設施、技術合作與援助和安全程序問題”專家組會議。外交部、化工部、國防部組團與會。
4月9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化工部關于做好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履約準備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4〕53號),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認真貫徹執行。
4月18日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籌委會技術秘書處在荷蘭海牙組織召開了第五輪國際聯試參試安排會議。國防部派員參加。
4月27日 化學工業部印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準備工作的意見的函》(化辦發[1994]308號),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按照國辦發〔1994〕53號文件精神,提高做好履約準備工作的自覺性,盡快落實、完善履約機構。
5月上旬~6月底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籌委會臨時執行秘書處組織第五輪國際聯試。防化研究院分析化學實驗室代表我國參加了這輪聯試。
5月12日 化學工業部印發《關于征求“數據采集網絡”規劃意見的函》(化辦廳發[1994]105號)。文件提出,部禁化武辦將組織規劃“數據采集網絡”,將部禁化武辦、各省市廳局、各地市直至各縣,逐級有機地聯系在一起,以達到高效、準確地傳輸和交換數據的目的。同時,這個網絡還有可能與國際公約組織的信息網聯接,在向其提供數據的同時,也獲得其他國家有關民用化工的情況,使我國的各項履約工作迅速與國際組織全面接軌。
5月26日 化學工業部印發《關于抓緊落實機構做好履約工作的函》(化辦發[1994]389號)。文件強調,做好履約準備工作以及《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生效后的履約工作,關鍵是落實組織機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按照國辦發[1994]53號文件精神,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抓緊落實履約機構。
5月30日~6月3日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籌委會“老化武和遺留化武”專家組第三次會議在荷蘭海牙舉行。國防部派員參加。
6月30日 化學工業部禁化武辦完成“初始宣布”基礎調查工作。共收集設施441個。其中屬于《禁止化學武器公約》附表1設施的企業10個,附表2設施的企業18個,附表3設施的企業316個,其余為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設施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