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 海關總署與化學工業部簽署《關于合作打擊敏感化學品走私活動的備忘錄》。雙方一致同意發揮各自的優勢,在敏感化學品進出口控制方面進一步加強廣泛而密切的合作。
1月17~26日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籌委會老化武和遺留化武、質疑核查專家組會議在荷蘭海牙舉行。國防部派員參加。
1月19日~2月3日 化學工業部執行化武公約實驗室完成首次參加國際第二輪實驗室間比較水平測試(國際聯試)工作。此次聯試是由禁化武組織臨時技術秘書處組織的、有29個實驗室報名參加的國際實驗室間水平的綜合測試。其目的在于使國際聯試的推薦程序(ROP)更加完善,逐步成為相關締約國一致認可的標準化操作程序(SOP),同時也是一次爭取國際指定實驗室的水平測試。
2月26日~3月13日 中日雙方開展第一次日遺化武現場調查。日本政府派調查團來華,在中方全面協助下,先后對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滁州市、江蘇省南京市等地的遺棄化武進行了現場調查。此次調查的順利完成為今后日遺化武的調查工作開創了良好的開端。
3月13~23日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籌委會“培訓、技術合作與援助、化學武器”專家組會議在荷蘭海牙舉行。國防部派員參加。
3月15日 化學工業部印發《關于做好1995年履約數據調查匯總工作的函》(化武辦發[1995]3號),進一步明確提出做好1995年履約數據匯總工作的具體要求。
3月28日 海關總署和化學工業部簽署《關于合作打擊可用于生產化學武器和可制毒化學前體走私活動的備忘錄》。雙方將發揮各自優勢,在加強對可用于生產化學武器和可制毒化學前體進出口控制和管理方面進一步密切合作。
4月3~7日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籌委會第10次全會在荷蘭海牙舉行。國防部派員參加。
4月25日 化學工業部禁化武辦印發《關于轉發〈關于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應采取的措施〉的函》(化武辦發[1995]6號),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對照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積極向當地政府匯報。盡快建立和健全執行履約工作的機構,創造條件,抓緊做好各項履約準備工作。
5月2~24日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籌委會核查程序、保密、技術合作與援助等專家組會議在荷蘭海牙舉行。國防部派員參加。
5月15日 化學工業部印發《關于〈禁化武公約數據管理系統〉所需技術條件的函》(化武辦發[1995]07號)。文件指出,隨著《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生效時日的臨近,我國的履約準備工作也在加快,當前的重點工作之一是盡快建立“中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數據管理系統”(CCWCDS)。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加入CCWCDS,以保證本省履約準備工作的順利進行。
5月23日~6月5日 中日雙方開展第二次日遺化武現場調查。日本政府派調查團來華,在中方全面協助下,先后對吉林省敦化市哈爾巴嶺、遼源市渭津鎮兩處我國目前發現最大的遺棄化武埋藏點進行了現場調查。
5月27日 海關總署、化學工業部印發《海關總署、化學工業部關于印發實施〈關于合作打擊可用于生產化學武器和可制毒化學前體走私活動的備忘錄〉的通知》(署調[1995]398號),要求各地海關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依據“備忘錄”的有關精神,研究制定地方級具體合作辦法,相互配合,共同打擊化學前體走私活動。
6月19日~7月13日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籌委會核查程序、化學武器、質疑核查專家組會議在荷蘭海牙舉行。國防部派員參加。
6月20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海關總署印發《關于調整進口配額許可證商品種類和發證機關的通知》([1995]外經貿管發第329號),將《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所監控的各類化學品納入國家進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目錄。該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實施,原國經貿[1993]563號文附件一《配額產品目錄》和計經貿[1994]421號文附件三《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稅號)目錄》和進口許可證簽發機關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