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第二條 第9項
“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是指:
(a) 工業、農業、研究、醫療、藥物或其他和平目的;
(b) 防護性目的,即與有毒化學品防護和化學武器防護直接有關的目的;
(c) 與化學武器的使用無關而且不依賴化學品毒性的使用作為一種作戰方法的軍事目的;
(d) 執法目的,包括國內控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