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制定了一整套完備的核查機制,以保證公約各項條款得到有效履行,使其宗旨和目標得到真正的實現。接受禁化武組織現場視察是締約國須履行的重要國際義務,包括例行視察、指稱使用化武視察和質疑性視察三種。
例行視察 | 對化學武器及相關設施的視察 | 化學武器生產設施 |
化學武器儲存設施 | ||
化學武器的銷毀設施 | ||
老化學武器和遺棄化學武器 | ||
工業視察 | 附表1設施(S1) | |
附表2設施(S2) | ||
附表3設施(S3) | ||
其他化學生產設施(OCPF) | ||
指稱使用化武視察 | 一締約國認為受到化武襲擊或面臨化武威脅時,可以請求禁化武組織開展對指稱使用化武的調查,評估需要的援助。 | |
質疑性視察 | 每一締約國都有權向總干事提出請求,在任何締約國的領土上或其管轄和控制的任何地方進行突擊性的質疑視察,以澄清和解決任何可能的違約問題。除非三分之二締約國反對,否則立即啟動視察,此類視察敵對性強,迄未發生。 |
由于公約規定了嚴格的附表化學品轉讓機制,自生效以來,公約在化學武器防擴散領域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績卓越。公約規定,締約國須承諾任何情況下決不直接或間接向任何一方轉讓化學武器。附表一的轉讓只能用于研究、醫療、藥物或防護性目的,附表一和附表二化學品只能轉讓給公約締約國,附表化學品均不得再轉讓給第三國。締約國需每年宣布所有附表化學品的進口量和出口量的全國合計數據,并列明每一有關國家的進口量和出口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