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以下統稱兩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更好理解《通知》內容、貫徹落實管理要求,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一是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汽車產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鏈長、關聯度高、帶動性強,發揮著經濟穩增長的“壓艙石”作用。智能網聯汽車作為汽車產業發展的戰略方向,正處于技術快速演進和市場加速布局的階段。當前,組合駕駛輔助系統(2級駕駛自動化系統)已從高速場景逐步擴展至城區復雜場景,汽車軟件在線升級(以下稱OTA升級)活動日益頻繁,持續更新車輛產品的功能和性能。《通知》的出臺,旨在為行業提供清晰、透明且可預期的制度規范,指導企業加強能力建設,有序開展技術、模式和產品的創新與推廣應用,培育和壯大新質生產力。
二是健全完善智能網聯汽車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汽車產品關乎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至關重要。2021年發布的《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意見》,明確了智能網聯汽車準入管理重點,并對具備駕駛自動化功能的汽車產品提出了安全管理原則性要求。2022年發布的《關于試行汽車安全沙盒監管制度的通告》,為后市場階段的前沿技術提供了深度安全測試機制,旨在引導企業查找問題、改進設計、降低風險。2023年發布的《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啟動了對具有3級、4級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產品準入管理探索。在此基礎上,《通知》進一步細化管理要求,加強搭載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和具備OTA升級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以下簡稱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管理,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壓實企業主體責任,促進提升產品安全水平,保障產業發展行穩致遠。
三是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管理效能的需要。智能網聯汽車技術快速發展、市場需求多樣,產業面臨諸多挑戰。此前,兩部門分別從新車準入和在用車質量安全管理的角度,對搭載組合駕駛輔助系統的車輛和OTA升級活動進行管理。為適應行業發展新形勢,《通知》充分考慮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實際需求,以創新行業管理為著力點,強化準入與召回管理協同,完善事前準入、事中監督、事后追溯的管理機制,構建更加高效務實的監管框架,同時減輕企業合規負擔,營造有利于技術創新的營商環境,激發企業創新活力,從生產端到使用端提升汽車產品安全水平。
二、制定《通知》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一是深入調查研究。自2023年以來,兩部門聯合行業力量,廣泛調研智能網聯汽車技術和產品應用情況,深入了解產業發展需求,重點開展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和OTA升級管理專題研究。同時,跟蹤國際管理最佳實踐,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充分吸收借鑒有益經驗,結合國內實際,形成政策文件初稿。
二是廣泛征求意見。在調研基礎上,兩部門通過組織技術交流、召開研討會等方式,專題聽取國內外汽車生產企業、行業組織和技術機構等的意見。2024年8月,兩部門結合技術發展和產品應用實際情況,充分論證、完善,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見稿)》,向有關部門書面征求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三是進一步修改完善。綜合各方面的反饋意見,結合我國最新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加強國際法規標準協調的需要,兩部門充分吸納各方反饋意見,經過深入研究與優化完善,在履行有關程序后,形成了《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通知》包括總體要求、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與召回管理、強化汽車軟件在線升級活動協同管理、保障措施四個部分,以及三個附件。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體要求。《通知》強調統籌發展和安全,明確汽車生產企業需落實生產一致性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和召回管理,進一步規范汽車生產企業OTA升級活動,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安全水平。
(二)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與召回管理。《通知》明確提出企業要依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與技術指南》,加強能力建設和產品安全設計,對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及OTA升級活動開展充分的測試驗證。細化產品準入與召回管理要求,補充增加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和OTA升級信息有關技術參數,納入產品準入和生產一致性管理。《通知》還提出深化汽車安全沙盒監管,健全事件事故報告與研判機制,以及加強產品認證服務和管理。
(三)強化汽車軟件OTA升級活動協同管理。《通知》提出加強對企業OTA升級活動監督管理,要求企業健全安全保障能力,規范OTA升級備案。強化OTA升級活動分類管理,明確不涉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變更、涉及技術參數變更、涉及汽車自動駕駛功能(3級及以上駕駛自動化功能),以及消除汽車產品缺陷、實施召回等的OTA升級活動分類管理要求。兩部門建立OTA升級活動備案信息共享機制,強化管理協同。
(四)保障措施。《通知》提出強化企業生產一致性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規范企業營銷宣傳行為。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監督檢查通知落實情況,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同時,兩部門組織有關技術機構加強新產品、新技術管理監管技術研究,推進有關標準規范制修訂,夯實能力建設。
(五)附件。附件1是《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與技術指南》,附件2是《車輛產品主要技術參數(新增)》,附件3是《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事件事故報告主要內容》。
四、《通知》有哪些新的管理舉措?
一是有序銜接新車和在用車管理。《通知》明確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搭載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時,補充增加的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和OTA升級信息有關技術參數,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產品準入和生產一致性管理,并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同時,市場監管總局將取得生產準入后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納入沙盒監管。兩部門形成新車和在用車監管的聯動機制,既保障了技術創新的空間,又構建了風險可控的監管防護網。
二是加強OTA升級活動協同管理。《通知》強化了OTA升級活動分類管理,健全完善升級活動追溯機制,防范化解OTA升級引發的智能網聯汽車相關安全風險。同時,兼顧管理的強制性和靈活性,為消除缺陷而急需開展的OTA升級活動按召回管理活動要求實施。兩部門建立汽車OTA升級活動備案信息共享機制,聯合開展OTA升級活動監督管理。對于企業未按規定申報或備案、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情形,兩部門將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三是健全事件事故報告機制。事件事故報告是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的重要組成部分。《通知》統一報告內容,加強研判調查,及時掌握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在實際運行中的表現,為后續政策制定提供實證基礎和數據支持。通過管理實踐,及時優化調整準入要求和技術標準,順應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發展趨勢,持續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與召回管理體系。
五、企業生產的搭載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和具備OTA升級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如何進行產品準入申報?
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搭載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和具備OTA升級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申報材料。除按照《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50號)要求提交的材料外,還需提交三方面材料:一是企業應完整、準確填報車輛產品主要技術參數,包括補充增加的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和OTA升級信息有關技術參數。二是涉及產品功能和性能的,企業還應當提交相關檢驗檢測報告等驗證材料。尚無國家標準對應的檢驗檢測項目,允許企業依據其產品技術規范提供自我檢驗報告。三是企業應當提交承諾書,承諾完整、準確填報有關技術參數,確保與實際產品及其功能和性能一致;涉及產品功能和性能的,提交的企業產品技術規范、檢驗檢測報告等材料真實、有效且充分。
《通知》發布前已取得準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企業應當在2025年6月1日前按照《通知》相關要求分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補充報送有關技術參數及驗證材料。
企業提交產品準入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準入管理有關規定,經公示并通過技術審查后,予以發布。
六、《通知》發布后OTA升級如何開展?
一是完善OTA升級企業保障能力。企業是OTA升級活動安全和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責任主體,應當健全完善與產品及升級活動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和保障能力,強化安全保障和防護、影響評估、測試驗證、執行過程保障、日志記錄、歷次升級信息保存、OTA召回實施等技術能力,建立OTA升級活動的唯一標識,實現OTA升級活動可追溯管理。
二是強化車型功能安全驗證。企業應當對升級軟件的功能和代碼進行驗證,保護升級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防范安全風險,確保車輛進行OTA升級時處于安全狀態。企業應建立OTA升級用戶告知機制,識別升級活動所影響的系統及電子控制器,并保存軟件初始和升級版本(集),保護車輛上的軟件版本免受篡改,確保升級目的、影響評估、升級涉及的系統與變更參數、升級的功能與變更參數、升級任務信息等升級活動備案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
三是落實OTA升級活動分類管理。根據升級活動的影響評估,對每一次具體升級活動采取分類管理。不涉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變更的OTA升級活動,企業在完成備案后,即可實施升級;涉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變更的,企業應當在取得產品變更許可并完成備案后,方可實施升級。涉及汽車自動駕駛功能的OTA升級活動,應當按照準入管理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許可。企業實施OTA升級活動消除汽車產品缺陷、實施召回的,應當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組織實施,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缺陷汽車產品。若消除缺陷的措施涉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變更,企業應當在取得產品變更許可后,方可恢復相應汽車產品的生產。
四是規范OTA升級活動備案。企業實施OTA升級活動,應當按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備案,確保汽車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技術規范等相關要求,保障汽車產品生產一致性。企業應當按照汽車軟件在線升級備案關于企業能力、車型功能和升級活動等有關要求,通過汽車軟件在線升級備案系統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完善電子控制器(ECU)軟件版本編制規則、OTA升級服務平臺IP地址和域名信息、升級活動軟件版本等備案信息。按照《關于汽車遠程升級(OTA)技術召回備案的補充通知》要求,通過智能網聯汽車安全大數據云平臺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
七、如何開展沙盒監管?
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等生產準入后,企業通過電子郵件(sandbox@samrdprc.org.cn)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搭載的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深度測試方案、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方案及前期測試報告等材料。
深度測試方案應包括測試周期、測試項目、關鍵監測指標、消費者安全保障計劃、質量安全風險防控及應急處置措施、測試實施監督等,測試周期一般不超過24個月。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方案包括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擬采取的風險防范措施和有效性評估等。
深度測試重點對汽車運行過程中未識別的危害及觸發條件、環境演變或交通規則變化、動態場景突變等進行測試,對潛在功能不足或市場上相關功能與網絡安全事件等進行復現測試。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召回技術機構指導企業開展深度測試、查找安全問題、完善技術標準、加強技術研判,不斷提升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安全性能。
八、如何進行事件事故上報?
企業在獲知其生產銷售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發生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失效導致功能退出等事件,或搭載組合駕駛輔助系統車輛發生碰撞等事故的,根據有關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網址https://dlxdcxt.miit.gov.cn/icvsd/)、市場監管總局(郵箱Acc.report@samrdprc.org.cn)報告。報告包括事故上報和事件上報。
一是事故上報。事故是指組合駕駛輔助系統使用期間發生的碰撞等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氣囊展開、不可逆乘員約束裝置或者弱勢道路使用者輔助安全系統展開、人員受傷、人員死亡等情形。企業應即時報告事故信息,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提交事故信息,如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提交事故信息。
二是事件上報。事件指在組合駕駛輔助系統使用期間,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所發生的與安全相關的駕駛行為、情況等描述。企業事件上報包括季度、年度報告和產品安全評估相關的其他報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加強事件事故報告分析和研判,市場監管總局聯合有關部門加強事故深度調查,強化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與召回管理。
九、如何推進《通知》落實?
圍繞《通知》落實,兩部門將重點從以下四個方面開展工作。一是組織宣貫。近期將組織召開宣貫會,面向地方有關部門、汽車企業和行業機構,詳細解讀和宣貫《通知》內容。二是做好實施。按照《通知》要求,將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納入產品準入申報和技術審查,強化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召回管理和沙盒監管,與各部門、各地方做好銜接,加強對《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督促企業履行主體責任,確保《通知》高效落地。三是夯實能力。兩部門加強新產品、新技術的管理技術研究,不斷提升新技術參數分析與測試驗證等能力,聯合有關部門加快推進組合駕駛輔助、OTA升級等標準規范制修訂及實施工作。四是適時調整。密切跟蹤行業發展動態,總結實踐經驗,根據實施效果評估和產業發展情況對事件事故上報內容等管理要求進行調整,不斷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準入和召回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