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系統公共機構能源資源
消費統計制度
為全面掌握部系統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實際狀況,規范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工作,加強節能管理,根據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印發<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制度>的通知》(國管節能〔2019〕229號)及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部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統計調查對象
具有獨立組織機構代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部系統公共機構。
二、統計調查內容
部系統公共機構基本信息和使用的煤、燃氣、燃油、電、熱力和水、土地等各種能源資源消費信息。
三、統計調查范圍和方法
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信息統計采取全面調查方法。范圍包括部機關本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通信管理局,部屬各單位,部屬各高校,部機關服務局代部管理的事業單位等。
四、職責分工
部機關服務局負責部系統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工作,包括制定統計實施方案、部署統計工作、開展統計培訓、組織交流統計工作經驗、審核匯總統計數據、編制統計工作報告等。
部系統各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負責組織本單位能源資源消費信息統計工作,包括制定統計實施方案、部署統計工作、開展統計培訓、組織交流統計工作經驗、審核匯總統計數據、編制統計工作報告并報送部機關服務局等。
五、調查表式
(一)基層表
基層表包括《公共機構基本信息》《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狀況》《公共機構數據中心機房能源消費狀況》《公共機構采暖能源資源消費狀況》,由各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填寫。《公共機構基本信息》向部機關服務局報送,其余三表由各公共機構留存。
(二)綜合表
綜合表包括《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分級匯總情況》《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分類匯總情況》《公共機構數據中心機房能源消費統計匯總情況》《公共機構采暖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匯總情況》。經統計負責人、單位負責人逐一審核,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各公共機構匯總向部機關服務局報送,由部機關服務局留存。
六、報送要求
本制度中,除綜合表中用地面積、建筑面積、能源資源消費量及費用指標需保留兩位小數外,其余均不保留小數。
部機關服務局須向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按時定期報送相關報表。
部系統公共機構每年1月10日前報送《公共機構基本信息》,并于次年4月5日前按年度匯總報送《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分級匯總情況》《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分類匯總情況》《公共機構數據中心機房能源消費統計匯總情況》《公共機構采暖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匯總情況》。
各公共機構報送部機關服務局的報送周期、范圍、時間、方式等要求詳見附件1。
七、數據分析和能耗數據會審
部機關服務局建立數據質量審核和抽查機制,每年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報表填報的準確性進行抽查。各公共機構主管節能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能源資源消費統計數據進行嚴格審核,確定無誤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部機關服務局。
部機關服務局按照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要求進行數據分析,每年開展部系統公共機構上年度能耗數據會審。
各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應結合本單位建筑面積、用能人數、用能設備運行等情況,按年度對煤、燃氣、燃油、電、熱力和水等能源資源消費狀況進行分析評價,形成《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分析報告》,與統計數據同步報送部機關服務局。
八、數據安全管理
公共機構公開自身能源資源消費統計數據應符合有關規定。公共機構與其他部門及本系統內共享使用綜合數據,應按照協定方式共享。對保密有特殊要求的國家安全等部門根據本制度要求,自行組織本系統的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工作,相關能源資源消費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況下報送部機關服務局。
附件: 1.報表目錄
2.公共機構基本信息
3.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狀況
4.公共機構數據中心機房能源消費狀況
5.公共機構采暖能源資源消費狀況
6.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分級匯總情況
7.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分類匯總情況
8.公共機構數據中心機房能源消費統計匯總情
況
9.公共機構采暖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匯總情況
10.主要指標解釋及填報說明
11.各種能源折標準煤參考系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