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擬訂機關事務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規劃、制度、規范并組織實施;擬訂機關后勤經營發展規劃,指導經營單位改革發展。
2、承擔機關物業、餐飲、交通、文印、會議、通信、安全、保衛、醫療保健等工作;承擔機關基本建設、辦公用房、職工住房、部屬產權房房改等工作。
3、承擔機關消防和交通安全、計劃生育、愛國衛生、綠化、雙擁共建、人民防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無償獻血、公共機構節能等工作;指導在京部屬單位相關工作。
4、承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和年度統計報告等工作;指導、監督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等相關工作。
5、承擔機關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醫療、保健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6、承擔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及有關人事管理工作。
7、承擔機關行政財務和外事經費會計核算工作。
8、承擔機關及部屬單位外事服務、國際合作事務性工作。
9、受部委托管理威海電子信息技術綜合研究中心、白塔寺招待所、文印中心、房屋修繕隊等部屬事業單位。
10、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